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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合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|
| zgf发表于:2008-8-14 16:35:17 |
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(2002)琼刑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。 上诉人(原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)周秀珍,女,1962年5月20日生,汉族,农民,住湖南省宁乡县老粮仓唐市村,系被害人李强之母。 诉讼代理人刘云安,湖南省宁乡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。 原审被告林进安,1983年8月15日生,海南省定安县人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住定安县龙唐镇龙唐墟新建后街130号。应本案于2001年2月2日被拘留,同年3月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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